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10号 2005-1-10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国税发[2008]1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自2008年7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见附件),现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范围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以前年度结转退(免)税货物。确定是否为2004年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生产企业应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已收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退(免)税申报,主管退税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 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在对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核对的基础上,对2004年已出口未收齐退(免)税单证情况,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填报出口货物清算备案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报主管退税机关进行清算备案。 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受理生产企业的逾期清算备案申请。 生产企业必须在2005年1月15日至3月31日期间申报2004年已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逾期不再受理。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0413”,可以多次申报,其审核通过的免抵退税按有关规定处理。退(免)税所属期为200501、200502、...的,不再包含2004年报关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尚未收齐退税单证(按照规定可延迟提供收汇核销单的除外)的出口货物以及2005年3月31日之前未将收齐退税单证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的,征税机关一律按内销货物补征税。按照规定可延迟提供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必须于2005年6月底前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不能按期提供收汇核销单或经审核有误的,扣回已退(免)税款,并按内销货物补征税。 三、外贸企业在清算期申报的属于2004年度出口货物,申报年月统一定为“200413”,可以多次申报。退税所属期为200501、200502、...的,不再包含2004年报关出口的货物。 外贸企业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尚未收齐退税单证(按照规定可延迟提供收汇核销单的除外)的出口货物以及2005年3月31日之前未将收齐退税单证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的,不再办理退税。按照规定可延迟提供收汇核销单的外贸企业,必须于2005年6月底前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不能按期提供收汇核销单或经审核有误的,对已退的税款予以扣回。 四、出口企业应根据2004年实际出口及进口料件使用情况,如实填写《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清算调查表》(附表2),并于2005年3月20日前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报送。 五、对生产企业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应视同内销予以补征税。清算期内企业补申报的,经审核通过,可以办理退税。 对出口企业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除出现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特定情况外,未申报的,主管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其申报,属生产企业的,其主管征税机关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属外贸企业的,不再办理退税,也不补税;已申报的,属生产企业的,其主管征税税务部门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也不予退税,属外贸企业的不再办理退税。 清算结束后,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补征增值税的计算,按照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4]157号文件执行。 六、各地应在2004年度清算期结束前将已经按照免税数据计算的免抵税款调库全部核销。 七、在2004度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应重点核查清理以下内容: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核查。对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和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地区,清算期内必须对已审核通过的进货数据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失控作废增值税发票、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审核比对。比对有问题的,扣回已退的税款。 如在2005年6月底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的,可再次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允许对扣回的税款办理退税。 (二)对报关单电子信息数据的核查。对于使用003出口数据审核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的地区,清算期内必须对已审核通过的出口数据与001出口数据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扣回已退税款。 如在2005年6月底之前取得00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可再次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允许对已扣回的税款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的核查。清算期内,主管退税部门对审核已通过的出口明细数据,必须与收汇已核销信息进行审核比对,比对无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的不上的,允许企业在2005年6月30日前,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征明或电子信息,逾期提供或仍无收汇核销信息的,除按照规定可延迟提供收汇核销单外,经核实后,属于生产企业的,扣回已退税款,视同内销货物补征税,同时调整免抵,属于外贸企业的,扣回已退税款。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核查。1999年-2004年,是国税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第一个监管期。清算期内,主管退税部门应重点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有无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以及出租、再投资行为,发生上述行为的,主管退税部门是否按照规定补征已退税款。 从2005年1月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起,凡是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办理国产设备退税时,必须同时附送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该国产设备上年度已办理退税货物使用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项目终了后,应出具决算报告。 (五)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是否已按规定补税。 八、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对本地区2004年出口未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出口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按照苏国税函[2004]248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清算报表上报的时间要求,请各地在保证数据基本准确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17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表1)通过内网上传省局进出口处。 各地主管退税机关按填表要求,填列《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数据采集表》(附表3),并将采集数据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电子数据,于2005年4月10日前,连同清算报告、本地区企业代码、《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附表4)、《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情况统计表》(附表5)一并上报省局。 2004年清算指标及清算统计报表定义,请各地于2005年2月28日前从省局网下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附表: 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2、《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清算调查表》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数据采集表》及填表说明 4、《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 5、《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情况统计表》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元月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