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一字[1996]48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滁州陵园收取的各项费用征收营业税的批复[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31
摘要: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陵园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不属于“殡葬服务”范围,不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对墓穴出售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对其余各项收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滁州陵园收取的各项费用征收营业税的批复[部分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6]483号        1996-12-31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有关对墓穴出售征税的规定废止。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滁州陵园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滁税政一字[1996]2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滁州陵园系自收支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墓穴出售、墓区管理、装饰墓碑、篆刻碑文、停车场管理等项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陵园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不属于“殡葬服务”范围,不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对墓穴出售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对其余各项收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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