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2]113号 2002-06-10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经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0]127号),要求各地贯彻执行。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0.5%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深府[1998]57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2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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