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办[2013]3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4
摘要: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深府办[2013]32号         2013-12-2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各类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创造条件。各高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收集、发布我市企业用人需求信息,定期组织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支持从本市高校毕业生中选聘优秀人才,到社区及社区股份公司工作。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若干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重点帮扶本市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服务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所在单位同类条件工作人员确定。

  继续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三支一扶)服务和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服务期间按省有关政策享受相关补贴,人事档案管理由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免费代理。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中小微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其中属于小微企业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对单位缴交社保给予1年期补贴。

  (四)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正式录用本市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大学创业园及各类工业园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对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高校毕业生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每户最高3000元的补贴。

  (七)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

  自毕业学年起3年(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内自主创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以下资金补贴项目: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经过评审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多人组织创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给予财政贴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总额20万元之内的,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可免办理反担保手续。高校毕业生进行网络创业的,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2.在我市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第一年每月1000元、第二年每月800元、第三年每月600元标准予以场租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外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自商事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3000元的租金补贴。

  3.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减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4.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5.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的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每吸纳一名户籍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个岗位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6.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给予最长3年期限的补贴。

  7.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其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交的养老保险部分按我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承担。

  8.公共就业服务、人才服务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免收3年人事档案保管费、代理服务费。

  对符合当年度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条件的市外高校毕业生、在本市成功创办企业的,可参照本市高校毕业生标准给予创业补贴。

  (八)不断优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整合创业服务资源,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创业服务进校园、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大赛等活动。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九)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各高校要完善就业和创业指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员,健全就业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程列入教学计划,进一步加强求职技巧及实用技能培训、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培训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进一步加强对高校在校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本市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可按市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实施办法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十)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逐步将见习岗位拓展到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等基层公共服务部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加强见习基地认证、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组织见习推荐活动。见习基地为本市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13元的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当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其中政府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

  (十一)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自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参照《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给予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和服务

  (十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能。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一企一岗•互济共赢等专项活动。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供求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十三)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市高校毕业生和市外高校毕业生分别进行登记,并为已进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台账,纳入公共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为每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就业的,可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所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

  (十四)强化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对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对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终止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我市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六、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区(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和督查。市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要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全面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措施,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加强校际交流合作,实现数据共享,逐步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十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市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到户籍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求职登记和信息核对手续。来本市求职、创业的市外高校毕业生,应备齐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求职登记等手续,在自愿原则下接受就业指导。

  (十七)加强经费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保障,在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各区(新区)发放政策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委转移支付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本通知所指高校毕业生系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统招毕业生,包括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统招毕业生和本市生源在市外普通高等院校的全日制统招毕业生,通知中对毕业生毕业时间范围另行作出具体限定的除外。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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