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金拆借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6]98号 1996-07-05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全市税政业务会议讲座意见,对企业从事资金拆借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资金拆借业务,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非金融性投资公司、企业集团、主管部门,有从事资金拆借业务的,并能区分每笔资金拆借利息的收支情况,可按利息的收支,暂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不能区分的,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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