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房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2000]265号 2000-11-1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公司《关于住房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的函》(浙江移动函[2000]第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按月发放的住房津贴,应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从1998年1月1日起至今年10月份,已发放的住房津贴,同意按月分摊,一次补缴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为:从1998年1月1日起至今年10月份累计所发放的住房津贴,除以所属月份数,加今年10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今年10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住房津贴,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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