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税一发[1994]15号 1994-2-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九、十条条款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第九、十条条款废止。
现将流转税业务问题解答(一)印发给你们,希即转知所属执行。 流转税业务问题解答(一)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略) 七、(略) 八、(略) 九、[条款废止]问: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省内跨市(地)、县(县级市)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内承包移动工程,所承包的工程跨市(地)、县(县级市)的,回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十、[条款废止]问:原有的流转税减免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从1994年1月1日起,流转税一律执行新的税收法规,减免税政策也按新的税收法规执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十一、(略) 河北省税务局 1994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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