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4]14号 2004-04-1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12]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307件暂时保留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加快船舶工业发展,是推进我省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船舶工业是大型装备制造业,具有技术先导性强、产业关联度大、资本与劳动密集结合等特点。同时,船舶工业也是航运业、渔业、海洋工程的基础,发展船舶工业对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海洋经济,融入长江口造船基地建设,推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船舶工业发展,是浙江充分发挥沿海临港区位优势的现实选择。我省地处东南沿海,具有发展船舶工业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深水港湾优势。本世纪初十余年,国内外船舶市场将持续兴旺,国际造船中心进一步向东亚转移,长三角经济的崛起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逐步形成,将为我省船舶修造业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迫切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沿海临港优势,推进我省船舶工业快速发展。 (三)发展船舶工业的指导思想。依托区位与资源优势,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船舶工业国际竞争力为核心,以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服务国、出口主导、修造并举、加强配套、培育特色,采取外引内联、高起点、大投入、快产出、快收益的策略,促进船舶工业企业上规模和产业集聚发展,推进船舶工业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船舶工业跨越式和可持续发展。 (四)发展船舶工业的目标。经过10—15年努力,基本建立符合国际化形态的修船体系,形成若干个符合现代造船模式的现代化大中型造船总装厂、一批具有企业集聚效应和“专、特、精、新”特色的船舶配套产品以及交易市场的综合性船舶工业体系,成为国内重要的大中型船舶修理中心和特种船舶制造基地,成为浙江海洋经济和先进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船坞容量达到300万吨,具备坞修30万吨级船舶的能力,修船量占国内总量的20%以上。全部造船能力达到400万载重吨以上,具备17万吨级以上船舶的设计建造技术和能力。 二、船舶工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和布局 (五)发展对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修船业。适应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与舟山、宁波深水港航运业发展需要,重点发展10—20万吨级修船坞,并在舟山建设30万吨级的超大型修船坞,形成大、中、小配套的船舶修理体系。提高修理外轮及高技术船舶的比例,进一步发展船舶改装业务。 (六)发展高附加值的特种船舶制造业。加速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船舶产品,提高中、小船舶建造的技术水平,重点发展特种船舶产品制造;充分利用我省深水岸线优势,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造船业大企业(集团)等来我省投资船舶工业,拓展大型船舶制造。优先发展大型集装箱船、油船、散货船、滚装船,先进多功能化学品船、高速渡船、大型拖轮,海洋工程船、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轮(FPSO),大型冷藏船、超低温金枪鱼钓船、远洋捕捞及加工船,中、高档游艇,高技术含量赛艇等产品。 (七)发展面向国内外的船舶配套业。加强船用配套工业的发展,积极引导、组织省内机械、电子、冶金等行业参与船舶配套产品开发,支持关键船用设备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提高关键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和档次。重点发展中小型主机、辅机,船用发电机组、船用齿轮箱、甲板机械、舱室机械、船舶驾驶室、救生设备、船用电气设备、船用数字综合通讯导航系统及船用钢板等产品。 (八)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把浙东沿海的舟山与宁波、浙南沿海的台州与温州、杭嘉湖地区的内河流域作为我省船舶修造业发展的主要地区。舟山以普陀、岱山、定海为主要区域,重点发展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修理和大中型船舶制造;宁波以象山港与北仑港、台州以温岭和三门、温州以乐清为主要区域,重点发展特种船舶与出口船舶制造;杭嘉湖内河流域重点发展内河船舶和游艇制造。各地应根据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淘汰低、小、散等落后状况,加速推进船舶修造业产业集聚。 三、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工作。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协调解决船舶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落实推进船舶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举措。 (十)切实抓好产业布局规划。船舶工业发展的重点地区要按照全省船舶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制订本地区船舶工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按照高起点、大规模,功能配套完善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海洋生态保护与海岸线合理利用,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引导船舶企业的集聚发展,严格限制布局规划以外或不符合布局规划总体要求的项目布点。 (十一)做大做强骨干企业。鼓励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有重点的选择若干家骨干企业,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进行培育,加快向具有现代造船模式的船舶总装厂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向生产分段、模块及配套产品的专业厂方向发展。各重点布局地区,要努力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内联外的步伐,吸引国内外航运业与船舶工业大企业(集团)投资发展船舶工业。充分发挥我省民间资金充裕的优势,通过政策引导,吸纳民资,增加对船舶工业的投资。 (十二)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实现船舶企业信息化、造船模式现代化、企业管理集约化、生产模式柔性化。船舶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经批准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的有关规定,在申报纳税时可自行选择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培育船舶与配套产品交易市场。依托现有船舶修造业的产业及市场基础,重点培育运作规范、现代高效、辐射全国乃至国际的船舶与船舶配套产品交易市场,形成促进船舶修造业发展的重要物流中心、产品信息中心,通过船舶及其配套产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带动一批相关产业的发展。 (十四)加强行业的协调与指导,防止无序发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防止船舶工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发展。同时,要创造条件成立船舶行业协会,并积极发挥协会的作用。 (十五)加强对船舶修造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各级船检部门要加大船舶检验与监督管理力度,杜绝无证、违规修造船舶及质量无保证的船舶进入市场。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修造船企业,收回相关生产认可证书,并依法予以关闭。 (十六)重视人才培养与引进,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培养船舶相关专业人才的作用,为船舶设计、生产与科研提供各类专业人员,重视船舶工业职业技术工人培训。大力引进造船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对于重点骨干船舶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当地政府应放宽限制,优先为其办理手续。加大科研投入,有步骤地组织“产学研”攻关,提高船用设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高科技人才以其科技成果入股。 (十七)建立船舶出口担保及融资机制,加强对出口船舶的信贷支持。船舶修造业集中的地区,各级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引导企业及社会其它力量参与,建立船舶专业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船舶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提高船舶的出口竞争力;鼓励银行拓展船舶企业的履约保函和融资保函业务。鼓励银行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向船舶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相应条件,向船厂提供卖方信贷或为船东提供买方信贷,并根据政策条件、船舶企业的信用状况、生产特点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积极支持船舶企业利用外汇贷款解决资金需求。鼓励政策性银行按规定对船舶企业予以信贷倾斜和政策优惠。对于口设备、原材料较多的大型船舶企业或大型造船项目,可以安排一定的外债专项指标,增加其资金来源渠道。 (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船舶工业的支持,从2004年到2007年,省里每年从“建设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船舶工业的共性技术研发、共享性信息化平台研究等。抓好船舶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国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国家高新技术船舶发展基金的支持。帮助船舶出口企业优先申请国家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 (十九)提供土地使用优惠支持。对符合船舶工业产业布局规划的船舶企业发展用地,要优先保障。为吸引国内外企业集团来我省投资船舶工业,协议出让土地可不低于评估地价70%的价格予以优惠,并提供相应的交通、水、电等基础配套设施。为支持骨干船厂“退二进三”搬迁,进行易地扩建的,政府依法收回原企业用地,并部分返还土地增值资金,同时合理安排迁建用地。 (二十)改善服务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相互配合,提高效率,支持船舶工业发展。在制定岸线资源开发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船厂对岸线条件的特殊要求。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做好布局规划内海域的对外开放。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新造船舶、修理外轮的相关免税、退税工作,尽可能在船舶工业来料加工进出口的通关审核、核销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保税仓库。进一步改善对船舶修造加工区域的外汇管理服务,方便船舶企业和外商客户的外汇资金、外汇费用结算。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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