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6]350号 2006-10-20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安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请示》(宜地税[2006]144号)收悉。长期以来,我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一直按照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管理。由于国、地税机构分设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造成目前各地对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税收政策上难以把握,在征收管理上不尽一致。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对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仍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并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二、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税额)、纳税时间、纳税地点、征收管理等比照现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相关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分别执行现行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地不得另开口子,制定减免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政策,过去擅自所作减免税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此复,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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