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征管范围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征[1996]53号 1996-03-0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省政府辽政办发[1996]8号《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将国税、地税机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明确调整,现将发票接收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调整后的税收征管范围,按流转税归属划分,对凡由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业户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用票量进行调查,合理安排印制(发票票样附后),原则上掌握一个季度印量。 二、结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对上述用票单位和个人换发省地税局统一监制的《发票购领簿》,发售套有地税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对已经换发省地税局统一监制的《发票购领簿》的,要重新查验,并按照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更改《发票购领簿》上的税务登记事情码。对没按规定,已换发各市自行印制的《发票购领簿》的一律重新换发省地税局统一监制的《发票购领簿》,并按照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登记税务登记号码,对不执行本文规定的,省局将通报批评。 三、按照省政府8号文件“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交接工作务于1996年2月末前结束”的要求,新接收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现行使用的发票可交叉使用三个月,即到五月末,从六月一日起必须使用套有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因客观原因没在2月末前完成交接工作的,要缩短交叉使用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六月一日。届时,上述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没有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全部作废。 四、加强对上述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对应使用地方税务局发票而没有使用的,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五、缴纳地方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需使用的发票按省地方税务局新发票样印制并按规定发放,其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票购领簿》和《发票购、用、存登记簿》各市到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购领。 六、餐饮业今后一律使用撕扯式发票(按本文式样),现行正在使用的餐饮业发票可使用到完(不含没有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再印制时按本条规定印制。 七、加强对餐饮业发票检查。餐饮业发票撕扯部分与填开部分的金额必须相同,对填开金额和撕扯金额不同和全部撕扯的,属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规定处罚,处罚时每组违章发票要按票面最高额补税,按票面最低额报销。 八、对餐饮业个体户要控制发票售量,一次最多不超过一本,必须验旧售新,经查验没问题后,方能发售新发票。查验时发现本文第七条所列问题的和其它问题的,按本文第七条规定和有关规定处罚。 九、“辽宁省××市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按国务院第143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省政府第52号令《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执行。 十、地税系统所管发票不经省地税局允许一律不许委托其它单位或有关单位代售、代管,有这类问题的应立即纠正。 十一、一、二联发票每100组装订一本。 十二、自用发票(冠有单位名头发票)要按本文所发票样印制,对有特殊需要的可报省局做适当改动,各市不允许自行改动发票票样。 交通业发票票样和具体规定另文下发。 附件:发票票样(24种)及适用范围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