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渝财综〔2022〕53号 2022-12-30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两江新区财政局、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市涉及的由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将划转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凝聚共识,密切协作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决策部署,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深刻领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做好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的划转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和部署此次征收职责划转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划转各项准备工作并加强对区县部门的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提升服务质量。 二、精准对接,按时划转 2022年12月31日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市、区县两级执收部门,要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分别与对应的市、区县税务部门完成征管职责划转的业务工作交接。具体包括:现行政策文件、近两年的汇总数据、历史欠费明细数据和应缴、减免、入库、欠费等费源信息等。移交资料须形成纸质件并附电子文档,同时建立业务交接台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确保交接资料准确、完整。具体交接方案由市税务局会同市林业局联合制定。 三、优化征收,方便缴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预算科目等继续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综〔2016〕24号)、《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待市与区县间财政体制完善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税务局会同林业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和“平稳有序、优化征管”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四、明确职责,提升质效 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业等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同级财政、林业部门。同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五、依规征收,规范管理 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并与财政、林业等部门共同做好入库对账和退库等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2023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之前缴纳费款的退库工作,由原执收部门按原有规定办理;2023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之后缴纳费款的退库工作,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由税务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发起电子退库流程,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加强宣传,平稳过渡 市、区县两级要高度重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划转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政策解释及业务宣传,通过“渝快办电子政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结合业务公告,将征管职责划转后的缴费流程、征收方式等宣传辅导到位,确保划转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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