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苏财规[2011]35号 2011-8-19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财政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为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推动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支持流入人口较多地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参照省财政做法,设立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资金,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总体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专项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各项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 婚育证明印刷费; (二)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基本技术服务费; (三) 流动人口信息库建设及信息管理费; (四)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其他费用。 第六条 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流动人口数量、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人数等,按照因素法定量测算分配专项资金。各市、县(区)财政应将省专项资金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但不得将省级专项补助抵顶当年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支持流入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和乡(镇)。 第八条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每年对各县(市、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省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九条 各市、县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本年度流动人口数量等情况书面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人口计生委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评估,统计确认各地流入人口数量,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流动人口数量及财力等因素,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下达完毕。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检查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核算、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对专项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绩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况采取减少、缓拨或暂停拨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等处理、处罚和处分。 (一)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 虚报流动人口数量的; (二) 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和扩大开支范围的; (三) 管理混乱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四) 未实行专项核算和直接支付的; (五)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 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实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 2011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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