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业在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12条时,是否按货物销售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两点: (1)按财税[2005]165号文第12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我们理解,这一规定强调的是此类接受委托印刷报刊,不同于增值税相关税法中规定的接受委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能仅对所收取的加工费计征增值税,而应该对收取的包括所购买纸张价值、加工费等在内的全部价款计征增值税。 (2)对印刷企业而言,所印刷的报刊杂志等,按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6%的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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