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9
摘要: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协查信息由协查系统自动传输。协查系统不能实现自动分捡的,应在收到协查函3个工作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捡。  

   【评】:计算机技术与人的结合,将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稽查局应监控本单位受托协查的进展情况,市以上稽查局应监控下级的委托、受托协查工作情况,全面掌握本地区协查工作的动态,及时提醒和督办。  
   【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第十九条 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应达到100%,通过协查系统考核。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同意延期的,按延长后的期限进行考核。 
    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逾期发票份数)×100%。 
   【评】:金子的纯度才99.99%,上级竟然要求100%,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真的不能存在侥幸的心里。 

   第二十条 将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作为监控指标,通过协查系统考核。 
     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发起委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回复受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必填考核项目在协查系统中自动设置。 

     选票准确率=协查结果有问题发票份数/收到协查结果发票份数×100%。  

   【评】:我相信这个“率”,会与税务机关内部的考核指标及奖金挂钩。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查系统的使用权在稽查局。各省稽查局负责确定和批准修改本地区下级稽查局人员的使用权设置,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 

     稽查局需变更协查授权的,应逐级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市以下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省稽查局审批,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省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 

     省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用户授权变更的原因,新旧用户授权名称、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户授权变更的日期。 

     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的资料包括市以下稽查局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和省稽查局的批复意见。 

   【评】: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分工非常明确,这其中有人想“放水”,几乎是不可能的. 

   第二十二条 稽查局确实需要修改数据的,应填写《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评】:任何想出于私情来修改数据的人,都会留下犯罪的“脚印”。 

   第二十三条 稽查局发现协查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在发现当日填写《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共同核查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逐级上报至省信息中心和稽查局。问题在2日内没有解决的,省信息中心应上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省稽查局应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上报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统一组织对各省上报问题的处理。  
   【评】:一群查账高手再加上“全天候”的系统支持,“装备简陋”的会计啊!但愿不是美国打伊拉克的翻版。 

   第二十四条 稽查局应及时对本单位的通讯录信息进行更新。  
   【评】:随时更新通讯录的目的,就是便于统一行动,范围是在全中国。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同稽查案件一并归档。没有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按照协查编号或纳税人名称进行归档。  
   【评】:人的户籍档案在公安局,企业的行政户籍档案在工商局,财税户籍档案在税务局。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归档资料包括《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增值税抵扣凭证复印件、《协查要求》、《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款入库凭证、受托方寄送的《协查案卷》等。  
   【评】:当稽查局把企业上面的资料准备好后,到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就会是 “一路绿灯”。 

   第二十七条 受托方归档资料包括委托方寄送的《协查要求》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案卷》、《协查延期申请》等。  
   【评】:这是违法企业留在异地的一个“小尾巴”,对委托方的稽查局也是一个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其他应归档的资料包括《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等。  
   【评】:这些资料只起到辅助作用,上面的资料准备齐了,就已经足够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纸质协查工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评】:真正要参照执行,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农民兄弟不是那么好“管理”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查工作中涉及的各级税务机关。  
   【评】:这句话的意思是,稽查局人手不够了,其它岗位也可以过来支援。 

   第三十一条 各省稽查局可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协查工作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  
   【评】:各地自行制定的考核制度只能是更加严格,奖励办法如果与升职挂上钩,那么涉税犯罪的嫌疑分子将会是――老鼠过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评】: 把上述文件忘掉,把这个管理办法学好。 

   【总评】:上述点评纯属个人观点,是建立在掌握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并与相关人士沟通的基础上总结的。在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发票的四种情形中(真票真开、真票假开、假票真开、假票假开),涉嫌偷税的还是占少数。我希望税务机关能够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征税的原则来执法。 

   【特别提醒】:企业的涉税岗位,在关注税收政策变化的同时,能够在内部建立有效的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这个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的税务安全,都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提醒关注最近下发的两个重要文件: 2008年1月24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表明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发票的专项整治行动已经开始,明确表示“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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