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9
摘要: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往有关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制订了《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评】: 
   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需要理办法》、《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
》同时废止。(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已注明) 

   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纸质协查工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已注明)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下同)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评】:税务机关这次真是依法办事了。 

   第二条 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评】:各地稽查局协同作战,这次可是“玩真的”了!! 

   第三条 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安全的原则。  
   【评】:原则定的很好,要落实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第四条 协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完成。  
   【评】:稽查局离公安局只有一步之遥,他们互相之间的配合很默契啊! 

   第五条 协查工作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开展,配合寄送纸质证据材料。除另有规定外,委托方不得发纸质协查函,受托方收到纸质协查函应予退回。  
   【评】:税务信息化在协查过程得到了充分的运用。涉税犯罪嫌疑人要想逃脱,看来只能潜入到税务机关的内部数据库中,这个比登天还难啊! 

   第二章 委托协查管理 
   第六条 委托方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应依据案情需要通过协查系统发起协查。  
   【评】:打电话沟通,找熟人出证明的年代已经过去。 

   第七条 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发票的信息和《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协查要求》的内容包括: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负责案件检查和协查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需要受托方配合检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评】:税务工作标准化的具体体现。 

   第八条 发起委托协查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委托协查函录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采用电子信息导入方式的应符合协查系统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使电子信息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如无纸质发票,应录入委托方被查对象信息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电子信息。 
     (二)依据协查的发票数量,委托方可选择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或“委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方式组织发函,协查函的名称统一为“××案件协查-××纳税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应录入案件编号。 
     (四)委托方负责人应对待发委托协查函进行审批。 
     (五)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 
     (六)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做好信息交换工作,交流案情线索,及时向上级督办稽查局汇报进展情况。
     (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案卷》(以下简称《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 
     (八)委托方依据协查回函进一步组织查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应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九)委托方应依据《涉税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评】:要求和程序既严格又严密,一看就知道是税务专家与IT高手相结合的产物。这样查下去,出了事只有“黑客才能摆平”。 

   第九条 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结果后,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应详细说明新发现的违法事实或疑点。 
   【评】:稽查局双方的互相尊重,让违法者无处可逃。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涉案发票的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票面合计金额未达到上级组织协查标准的,经上级稽查局审批同意,委托方可提请上级组织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的协查,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 

     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需要发出委托协查,应由省稽查局组织。  
   【评】:从现在发票的犯罪数额来看,基本上都是一亿元以上的。看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要扩编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税务警察也会出现。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属于涉密案件的协查,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批准后,委托方可在协查系统内采取加密法生成委托协查函。  
   【评】:这条建议好象是安全局出的,太专业了。

   第三章 受托协查管理 
   第十二条 受托方应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将协查函作为稽查线索,发现被查对象涉嫌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达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评】:我看着有点眼熟,不会是从公安局搬过来的工作程序吧。 

   第十三条 受托方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 
     (一)及时登记协查系统的协查函。 
     (二)稽查局负责人对接收后待检查和检查后待回复的信息进行审批。 
     (三)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四)依据检查情况,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结果代码定义》逐项选择协查结果代码,填写《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以下简称《结果清单》),撰写《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以下简称《协查报告》)。 
     (五)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检查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六)依据《涉税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七)依据《协查案卷》的要求组卷。 
     (八)在协查系统内回复协查结果信息,并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纸质证明资料。  
   【评】:只有在法律专家的指导下,才会想出这些办法。 

   第十四条 受托方在检查工作中,需要取得涉案对象的税务登记、注销、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征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评】:纳税人可能会因为一点儿小事,被税务机关“拔出萝卜,带出泥”。 

   第十五条 受托方应按期回函。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协查,回函期限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以《协查要求》为准。  
   【评】:去掉节假日、星期天,时间也挺紧的。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协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任务的,应在到期5日前,在协查系统内填写《协查延期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 
   【评】:各地稽查局为了不被上级领导批评,只能抓紧时间“干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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