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3号:注意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应注意里面许多细微变化之处,其中关于防暑降温费税前列支情况,就发生了较大变化,值得企业关注。 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已经属于福利费的范围。只要福利费不超标,防暑降温费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 而原先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第673号)规定的精神制定了本地的税前列支标准。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例如,2007年江苏省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分别为640元和520元。浙江省2007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因此,原来的税务处理中超过以上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 国税函[2009]3号将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企业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这与原来的税务处理产生了较大变化。但是企业应注意防暑降温费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没有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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