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个涉税罪名最高刑罚排名、追诉标准、定罪量刑规定

来源:法税先锋 作者:刘金涛 人气: 时间:2024-05-23
摘要: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追诉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定罪量刑

  1、刑法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司法解释规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虚开发票罪

  (一)追诉标准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定罪量刑

  1、刑法规定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司法解释规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追诉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定罪量刑

  1、刑法规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司法解释规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追诉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定罪量刑

  1、刑法规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司法解释规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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