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流字[1995]第1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20
摘要:按照营业税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是建筑业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收入,是承包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并入建筑业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七、问: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施工机构迁移费、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是否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答:施工企业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工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施工机构迁移费、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不再列入专用基金科目,而作为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在税收方面,现行的营业税法规对建筑业的营业额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施工机构迁移费、临时设施费和劳动保护费,不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允许扣除。

  八、[条款废止]问;对金融业务中“虚收利息”和“逾期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金融企业的业务特点并依据营业税法规的基本规定,对“虚收利息”和“逾期贷款”,凡金融企业按照合同、协议以及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等在帐务上计算、反映利息收入的,即视为营业税纳税发生时间的实现,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九、问:对环境保护投资公司的专项环保贷款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按照营业税法规的基本规定,环境保护投资公司从事环保贷款的业务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对其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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