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施工机构迁移费、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是否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答:施工企业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工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施工机构迁移费、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不再列入专用基金科目,而作为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在税收方面,现行的营业税法规对建筑业的营业额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施工机构迁移费、临时设施费和劳动保护费,不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允许扣除。 八、[条款废止]问;对金融业务中“虚收利息”和“逾期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金融企业的业务特点并依据营业税法规的基本规定,对“虚收利息”和“逾期贷款”,凡金融企业按照合同、协议以及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等在帐务上计算、反映利息收入的,即视为营业税纳税发生时间的实现,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九、问:对环境保护投资公司的专项环保贷款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按照营业税法规的基本规定,环境保护投资公司从事环保贷款的业务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对其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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