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216号 1995-11-0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033号)、《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049)和《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054号),现就我市执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问题 我市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只能使用到1995年12月31日。从1996年1月起我市将统一按总局要求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进行更改并使用。 对外省、市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凡按照总局国税明电[1995]033号和049号通知规定进行更改成万元、千元、百元版的,均属合法专用发票。 二、关于填开发票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 我市执行国税发[1995]16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日期从1995年11月1日起,凡在10月31日前填开的专用发票可以不加盖销货单位长条印模,从11月1日起必须按照国税发[1995]162号通知的规定填开专用发票。 三、关于目前我市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种类 我市目前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人民银行印制的第一批专用发票,其左上角均没有十位数的编码。人民银行从第二批起印制的专用发票左上角均有十位数编码,有些省市已经使用,我市目前尚未使用。 目前,我市使用的专用发票有以下种类 1、中文四联万元、百万元、千万元版; 2、中英文四联万元、百万元、千万元版; 3、中文七联百万元、千万元版; 4、中英文七联万元、百万元、千万元版。 以上均为手写版专用发票,其中从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增加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5、中文电脑版四联专用发票; 6、中英文电脑版四联专用发票; 7、中文电脑版七联专用发票; 8、中英文电脑版七联专用发票。 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统筹研究解决。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