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用中方资金购买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农字[1998]39号 1998-03-03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通市地税农字[1998]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三资企业购买房屋,无论用中方资金还是外方资金,都应该照章缴纳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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