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市中医医院所属中医药治疗保健康复中心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281号 2001-08-1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济南市中医医院所属中医药治疗保健康复中心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济地税发[2001]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相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因此,济南市中医医院所属中医药治疗保健康复中心所提供的沐浴、洗脚、音乐茶座和面部美容、美发业务,不属于医疗服务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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