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3]20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一机一人”管理流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27
摘要:为了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提高“一窗式”的运行效率,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一窗式”管理工作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一机一人”管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纳税人导入的申报信息与实际申报不一致,需要填写“纳税申报情况说明表”(包括:发票类别、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开票日期和调整原因),随电子申报资料一起申报。

  1.报税、认证数据准备

  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抄税期内抄税,在报税期内完成报税。

  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信息采集方式认证发票的纳税人,按要求扫描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将采集到的抵扣联数据通过直联方式或其他介质传递到税务机关认证系统。

  2.纳税申报数据的准备及传输

  (1)企业在实行电子申报初期,首先应到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端下载企业基础信息;

  (2)下载或录入防伪税控销项、进项发票明细信息,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3)录入其他申报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将申报数据传递到税务机关,对不具备直联条件的纳税人通过其他申报方式将电子申报数据传递到电子申报税务端。

  (二)税务端申报受理程序

  1.认证处理

  (1)纳税人持发票抵扣联到征收机关认证或采用抵扣联采集企业信息方式扫描未通过的,应将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到税务机关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中;

  (2)申报期前将上月认证数据导入到电子申报系统税务端。

  2.报税处理

  (1)申报期内将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采集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中;

  (2)报税成功后,将纳税人的当月报税数据汇总信息输出到指定的共享目录。

  3.受理申报及票表比对

  纳税人将电子申报信息发送税务端后,系统自动进行“票表稽核”。

  (1)比对结果正常的纳税申报,系统提示申报成功;

  (2)比对结果异常的,系统提示“比对异常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的,企业应及时与受理纳税申报人员联系,核实比对异常的原因。

  ①经税务机关确认属于正常原因的,须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即时运用税务端电子申报系统“税局管理—;比对维护”功能,将该纳税人识别号录入电子申报服务器。同时,通知企业再次进行电子申报;

  ②经税务机关确认属于异常的情况,须由企业审核调整申报数据,重新进行申报。

  4.核实申报异常原因

  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完成对申报异常并调整申报数据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审核,区别不同原因处理。

  (1)需要补税的,开具《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各市、州局自行设计样式),补征税款;

  (2)发现属于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转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应在当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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