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4]171号 2004-04-1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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