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跨区县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7]115号 2007-02-2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10]10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区、县(地区)、分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跨区县迁移等相关手续的时间较长,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市一般纳税人(含正式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下同)一经资格认定后,凡发生注册地址跨区、县(地区)变更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原则上迁达地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并延续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企业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以及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仅指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的),应准予企业在迁达地税务机关继续申报抵扣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因经营需要注册地址发生跨区、县(地区)变更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抓紧时间为其办理清票结税及税务档案转移手续,并将以下一般纳税人相关资料随同税务档案一并转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指正式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在《资格证书》中登记迁出时间并加盖局章。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认定申请书》),如《认定申请书》缺失,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在《资格证书》中登记迁出时间并加盖局章的栏次内单独注明“《认定申请书》已缺失”字样。 (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以及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通知单》(样式见附件,由各局自印,以下简称《通知单》)。 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清票结税工作由管理所具体负责,上述一般纳税人清票结税及税务档案转移手续,应自纳税人提交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迁达地税务机关收到转入一般纳税人税务档案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要重点对企业纳税信息发生变更的项目(如: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或办税人员等)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正式一般纳税人 经核查,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资格证书》中登记转入时间并加盖局章,延续其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将《资格证书》重新发给该企业,企业凭《资格证书》申请办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及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手续。《通知单》中注明的该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以及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企业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经核查,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经核查,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延续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执行时间以迁出地税务机关的批准认定时间为准。企业凭加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副本)》申请办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及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手续。《通知单》中注明的该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以及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企业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经核查,不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改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51号)第六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以及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通知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