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也是首次完整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主旋律,税务部门应立足于国家税收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对内以“和谐”整合要素、凝聚人心,建设和谐税务部门;对外以“诚信”树立品牌、提升形象,建设和谐税收环境。以此为着力点,积极主动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对此,本文从内外两方面浅谈和谐税务与征纳关系建设。 一、内部和谐,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全面提高税收法治水平 和谐税务与征纳关系建设,必须以依法治税为前提和准则。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也是构建和谐税务下征纳关系的前提和准则,任何脱离税法前提和准则下的征纳和谐都是不成立的。因此,税务部门要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就必须转变对征纳关系的传统认识,从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高度抓好构建和谐税务下征纳关系的各项工作,为纳税人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建立起与法治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税收秩序,从而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最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 (一)完善税收立法。首先,要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结构。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应该是内部结构完整的有机整体,即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以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干,以国际税收协定为配套的层次分明、结构完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要以此为目标,完善税法的构架,提升实体法的法律级次,逐步建立起法律级次高、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其次,要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改进税收立法工作方法,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税收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税务网站上公布。公布的文件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增强税法的可操作性,确保税法简明易行。再次,要建立和完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坚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严格制定程序,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规范税收执法。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行政执法,规范征管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税收实体法,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程序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现有审批项目,尽可能减少审批。强化管理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并切实贯彻到实际征管工作中。依法认真做好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绝不能越权减免税。税务机关发现地方政府或部门研究并拟作出与税收法律法规不符的规定时,要主动做工作,向其详细汇报和说明税法的有关要求,避免出台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地方政府、部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拒绝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批缓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虚拟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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