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报关单等四类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豫国税函[2008]45号 2008-01-25 税屋提示——依据豫国税函[2008]34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中关于各市局上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工作规定予以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出口报关单、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代理证明和消费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使以上四类电子信息满足出口退税审核工作需求,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方便各地对有关电子信息的查询和读取,现将四类信息的传输流程及清分规则明确如下: (一)出口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简称传输系统,下同)进行下发。总局每日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相应的格式转换后,按报关单数据清分规则自动清分到各省市;各省市接收总局下发的报关单电子信息后,按数据清分规则(见附件1)自动清分到各地市。传输系统在清分数据时,先依据海关代码的特殊情况,后依据前4位的顺序对总局下发的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清分,最终在地市形成可供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使用的数据文件。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 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信息通过传输系统进行下发,各地通过传输系统上传外贸企业认定数据(Fa)、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Fb)和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Fc)。 总局每月把稽核系统中外贸企业的发票信息提取出来,根据发票的来源地进行清分下发;省局接到数据后,根据设定的清分规则自动进行清分下发,并最终在地市形成可供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使用的数据文件。Fb和Fc的数据在录入上传后,传输系统会实时与总局发票信息稽核库进行检索校验,并显示结果,如显示“发票信息相符”,将随后下发有关信息;如显示“发票不存在”或“纳税人信息不符”,则需要在当地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后,在传输系统中再次提交该条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进行清分。 (三)代理证明 各市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数据,市局通过传输系统把代理证明信息传输到省局;省局定时自动汇总上传总局。总局处理完毕后,定时自动清分下发到各省局;省局接收到总局数据后,根据清分规则,自动实时清分下发到各市。代理证明以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为清分依据。 (四)消费税专用税票 各市局信息中心每月初通过综合征管系统产生数据,并通过传输系统把专用税票信息[包括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信息,目前分割单已停止使用]和缴销信息传输到省局,然后省局定时自动汇总上传到总局。总局处理完毕后,定时自动清分下发到各省局;省局接收到总局数据后,根据清分规则,自动实时清分下发到各地市。专用税票以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清分依据,缴销信息以购货单位海关代码为清分依据。 二、为满足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需要,各地必须正确使用上述四类电子信息,现将有关信息的录入、传输、读取和查询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出口报关单 1、及时接收出口报关单信息。各市局原则上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报关单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特别要注意补发数据的读入。传输系统下发的出口报关单数据类型及存储目录如下: (1)正常发送:通常的发送方式,总局发送数据到省级,省级传输系统自动清分下发。 存储目录为:¥data01 001数据类型(正常报关单,即由企业已网上确认的记录组成。数据格式为DBF文件,其文件名为“HX+海关发送日期”,如H120030701表示海关2003年07月01日发送的H1数据。“X”取“1”,表示内资企业数据;“X”取“2”,表示外资企业数据;“X”取“4”,表示私营企业数据;“X”取“6”,表示出口到保税区的数据,与上述三类数据可能有重复。下同) ¥data02 002数据类型(修改报关单,该类型中的报关单已向税务机关确认提交,海关又提出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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