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21
摘要: 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 经营主业 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在增值税的兼营行为中,同一税种,税率不同,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收增值税,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于不同税种的兼营,即对营业税的各种劳务的兼营,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增值税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的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营业税的企业。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某装饰材料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某月该公司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14万元,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5万元,该公司应做何种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增值税税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3%。)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4+5)÷(1+4%)×4%=0.73(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4÷(1+4%)×4%=0.54(万元)
  应纳营业税=5×3%=0.15(万元)
  税负合计:0.54+0.15=0.69(万元)
  所以分开核算可以节税0.04万元(0.73-0.69)
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0.73÷19×100%=3.84%,而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分开核算有利,反之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