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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请问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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