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汇算清缴事项都需要税务机关审核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黄襄亚 人气: 时间:2012-08-27
摘要:  案 例   2012年新年伊始,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刚刚开始,某信息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的财务主管张会计却对此忧心忡忡...

  案  例
  2012年新年伊始,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刚刚开始,某信息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的财务主管张会计却对此忧心忡忡。原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他,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发生了变化,企业须在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完成纳税申报,否则,税务机关将不再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如果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申报不准确,相应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承担。张会计以往处理此类业务时,都是把申请和有关资料准备妥当,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然后再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数据填报或更正纳税申报,不仅工作轻松,也规避了相应的涉税风险。张会计说,虽然可能会因此多缴纳些税款,但毕竟不受处罚,对企业来说仍然是利大于弊。今年的变化,让张会计陡然感觉到了责任和风险。

  政策分析
  张会计所感受到的变化,与现行的一些政策紧密相关。

  一是税收优惠管理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执行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上述文件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对实行报批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对备案类减免税中属于事先备案的,纳税人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优惠;备案类减免税中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追缴纳税人相应的税款。按以上政策,本文案例中的企业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审核确定。

  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政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变化较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初,《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部分外,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2011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为了简化审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制改成了申报制,并明确规定,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或核查,对企业申报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可见,本文案例中的企业所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可自行申报扣除。

  三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依照税收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全年税款的行为。这一规定确定了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主体地位。

  同时,79号文件也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值得注意的是,在需要审核的事项中,虽然包括税收优惠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5号公告颁布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税务机关已无需事先审核审批。

  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本文案例中的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通知并不完全正确,缺少足够的政策支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由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扣除,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需经税务机关审核。

  其实,在目前的征管现状下,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5月31日前对辖区内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基本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存在值得商榷的法律责任问题。一是企业办理年度申报大多靠后,扎堆现象严重,加之信息化应用程度不高、人工审核效率低下,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及时完成审核;二是汇算清缴主体是纳税人,税务机关过多的审核,导致征纳双方法律责任不清,会加大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综上所述,汇算清缴期间,属于税法明确规定的涉税审批事项,纳税人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予以办理;属于申报备案制的涉税事项,建议全部改由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自行申报处理即可。税务机关应将主要精力放在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方面,加大纳税评估或检查力度,以此方能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征纳秩序,提高征管工作质量。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国税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