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三: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操作指南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人气: 时间:2021-10-15
摘要: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三篇“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操作指南”。

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

  注:

  关联交易指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详见问答)。

  (一)适用对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

  1.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制订交易方案,并提出申请(期间,需由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成果承接方或投资人进行成果转化意向商谈,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方式);

  2. 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需按照本单位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对交易方案进行审批;

  3.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定价。对于选择协议定价的,单位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5日;

  4. 单位对成果转让/许可交易合同进行审批,审批程序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5. 单位与成果承接单位签订合同,建议及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相关手续(具体参见12.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办事指南),以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下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

  (四)基本要求

  1. 产权清晰;

  2. 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3. 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的,应遵循《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相关要求。

  (五)提交材料

  1. 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申请材料;

  2. 合作单位简介;

  3.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本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如何定价?定价方式包括哪些?

  答: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此外,各单位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公示信息。

  2. 协议定价公示天数?

  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3.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需要评估?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三十九、四十条相关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4.  什么是关联交易?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下称36号准则),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等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36号准则还就“关联方”如何构成作了相应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信息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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