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地税发[2013]14号 2013-02-2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意见》(浙个转企办[2013]1号),现制定全省地税系统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围绕省委“两创”总战略和“两富”总目标,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市场主体的转型升级,进一步释放新的生产力,大力推动我省民营经济的“隐形”增量向“显性”增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大力推进我省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 二、工作原则 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各级地税机关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坚持引导与规范、促进与督促、扶持与监管、政策配套与加强执法相结合,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 三、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积极协助各级工商、经信等部门联合确定“个转企”和规下企业转规上企业的重点对象,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和小微企业培育与运行监测培育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重点引导、分步推进,加快市场主体从无照向有照转变,个体向企业转变,限下企业向限上企业转变,规下企业向规上企业转变。全面实现三到位工作目标,即政策落实到位、专项服务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四、工作重点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个转企办[2013]1号),根据工商部门发送的“个转企”名单,继续做好下列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转企”后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二)规范税务登记手续 ——各级地税税务登记主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工商登记变更表、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即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并在《税友龙版》中做好“个转企”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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