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5]62号 2005-1-28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兑奖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北京市定额发票》”的内容废止。
为进一步方便有奖发票中奖者兑奖,提高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经市局研究决定,在2005年内全面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即开即兑是指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并当场刮开中奖后,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即时为其兑付奖金的行为。凡在本市领购并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均应为有奖发票中奖者即时兑付奖金。 二、[条款废止]即开即兑的有奖发票,仅限于《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式)、《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式),以及经我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有奖发票。 三、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为中奖者兑奖时,应撕下兑奖联妥善留存,定期或随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兑奖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先行代兑的奖金。 各局兑奖操作人员支付奖金时,必须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有奖发票兑奖联是否归属该纳税人,在确认无误后,从兑奖系统中打印《支付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奖金明细表》,一式两份,由纳税人签字,同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一份交纳税人,另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查。 四、各局在支付有奖发票代兑金额时,按代兑奖金额的3%支付手续费。 五、为了加强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管理,提高兑奖工作效率,市局在兑奖系统中专门建立了即开即兑管理模块,以区别于有奖发票兑奖模块。各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兑奖操作并支付手续费。同时,做好兑奖操作人员用户口令的管理,防止误操作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市局将以系统数据为依据拨付兑奖金额和代兑手续费。 六、为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局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广泛宣传,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社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等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协税护税的功能,引导纳税人认真做好即开即兑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逐户确认使用有奖发票户数,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摆放即开即兑标志,要因地制宜,全面有效地开展即开即兑工作。年内即开即兑的比率要达到本地区使用有奖发票户数的80%以上。 七、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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