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公司清算后销售剩余房产纳税风险提示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17
摘要: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公司清算后销售剩余房产纳税风险提示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2-1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0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第一条(二)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地税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剩余房产仍按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造成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罚并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剩余房产销售的税务处理政策规定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函〔2013〕476号)第三条规定: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一)对已进入清算程序(即受理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条款修订]纳税人在清算期间销售或有偿转让房地产的,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结论(即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表)后,按不同类型分别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出具清算结论之次月15日前。

  税屋提示——第一条(二)修改为“(二)纳税人在清算期间销售或有偿转让房地产的,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结论后,按不同类型分别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出具清算结论之次月15日前。”


  (三)纳税人在清算(即出具清算结论)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房地产的,按不同类型分别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销售或有偿转让房地产之次月15日前。

  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存在的涉税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涉税法律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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