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1号 2014-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于2014年6月16日在维也纳签订。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任何未解决的或将来的个案。 上述谅解备忘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3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4-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已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并生效执行。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谅解备忘录适用于哪些非居民纳税人? 本谅解备忘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所列名的政府和金融机构。 二、对于间接取得利息的非居民纳税人,其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国税发〔2009〕124号文以及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纳税人除了需填报并提交国税发〔2009〕124号文第九条所要求的各类资料外,还需提供奥地利主管当局出具的,对于其政府或金融机构基于其政策或管理限制而无法直接提供该笔贷款的证明。
在判断政府和金融机构是否为其间接取得的利息的最终受益所有人时,应依据国税函〔2009〕6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