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1.清查核实资产负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清查核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代表政府管理的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企业国有资产、应收税款等资产,按规定界定产权归属、开展价值评估;分类清查核实部门负债情况。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负债统一按规定进行核算和反映。 2.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各单位应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内,按时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各部门应合并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 3.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计。部门财务报告应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接受审计。 4.报送并公开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5.加强部门财务分析。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信息,加强对资产状况、债务风险、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促进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绩效管理有机衔接。 (三)编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1.清查核实财政直接管理的资产负债。财政部门要清查核实代表政府持有的相关国际组织和企业的出资人权益;代表政府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其他政府债务以及或有债务。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负债统一按规定进行核算和反映。 2.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合并各部门和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财务报表,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汇总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3.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接受审计。 4.报送并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依法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5.应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信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分析政府财务状况、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五、配套措施 (一)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为推进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二)修订完善相关财务制度。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决算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决算报表体系,侧重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与政府财务报告有机衔接。 (四)优化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覆盖政府财政管理业务全流程的一体化信息系统,不断提高政府财政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五)加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内部控制。按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机制,设置充足的财务会计管理岗位,加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内部控制,保证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合规。 六、实施步骤 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涉及面广,技术性、政策性、敏感性较强,宜逐步推进。政府会计规则尚未全面建立之前,在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编制出反映一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开展政府信用评级等提供信息支撑。与此同时,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审计、公开机制和分析应用体系,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一)2014—2015年工作。 1.组建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 2.修订发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3.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4.研究起草政府会计相关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5.制定发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 6.开展政府资产负债清查核实工作。 7.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8.开展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 (二)2016—2017年工作。 1.制定发布政府会计相关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2.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 3.研究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 (三)2018—2020年工作。 1.制定发布政府会计相关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2.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 3.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进行评估,适时修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 4.全面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5.研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 6.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 7.制定发布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公开制度。 七、组织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财政部要抓紧制定政府会计准则、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等,修订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审计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财务报告信息,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监督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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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18]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8]12号 财政部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负债[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会[2018]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的通知
财会[2018]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财会函[2021]7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97号(财税金融类071号)提案答复的
财教函[2021]71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68号(财税金融302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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