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5-01-06
摘要:充分调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和政府共同举办时装设计师大赛及相关配套活动,并以此为载体,从中发现并选拔一批服装设计人才。优胜者除政府奖励外,鼓励企业与其签订委培协议,资助到赴国内外知名专业院校参加专业培训,学成后留(回)厦工作。

  (三)调动社会力量,共同营造时尚氛围

  1.扶持举办“厦门国际时尚周”。组建厦门市时尚联合会,扩大“华人时装设计大赛”影响,整合游艇、茶艺、咖啡、红酒、影视制作、婚纱摄影等时尚元素,突出服装设计主题,兼顾国际元素,每年举办“厦门国际时尚周”,共同将“厦门国际时尚周”打造为享誉国内外的时尚节庆品牌。市财政和相关区政府按“一事一议”每届给予时尚周相应资金扶持,培育成熟后再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

  2.鼓励在我市举办服装设计及相关时尚活动。以奖励方式调动媒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企业等积极性,策划组织大型时装周、时尚活动、设计师论坛等,共同营造美丽厦门时尚氛围。给予每次活动按实际支出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扶持。

  3.鼓励举办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和市场的主体作用,调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中介机构和媒体等各方面力量,积极组织参与各种时尚活动,加强对本市服装设计师、服装品牌、时尚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宣传推广,引导和传播时尚流行理念和知识,不断提升时尚消费氛围,引领时尚文化。

  (四)鼓励在园区和集成平台共同发展,发挥聚集效应

  1.鼓励设计师进入园区和集成平台。规划建设相对集中的服装设计园区,鼓励建设设计集成平台、孵化基地。服装设计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经认定符合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可按规定享受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鼓励服装设计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进入服装设计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新登记注册或进行作品展示等。新登记注册的服装设计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经考核合格,自入驻我市服装设计产业园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集成平台之日起,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实际租金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因设计、生产等相关活动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市财政补贴担保费用50%,并给予50%的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机构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本市企业、院校和行业协会组建服装设计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设计中心,参与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服务、面辅料推广等服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服装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服装设计产业转化。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设立产业基金,用于设计成果转化,支持服装设计师向产业化、品牌化、规模化转型。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发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等部门以及有关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研究推进行业扶持政策、行业规划、整合资源、资金审核、跟踪项目、活动推广等相关工作。

  (二)组建服装设计行业专家库。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商协会、服装企业、知名设计师、高等院校、知名时尚媒体、中介咨询公司等部门、行业专家组成具有权威性的服装设计专家库,参与指导扶持政策、行业规划以及赛事活动评审和扶持资金申请初评、推荐活动等。

  (三)发挥协会和媒体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相关活动,其组织时尚活动或参展参会等可获得相应专项资金扶持。

  (四)培育和完善中介服务。培育咨询公司、策划公司、模特公司以及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组织,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服装设计企业和设计师提供服务。中介机构组织时尚活动或参展参会等可获得相应专项资金扶持。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和培训,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机制,鼓励服装企业和服装设计师进行著作权登记,重视专利权保护,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四、附则

  (一)本意见中,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及申报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制订及组织实施。当年度未支出的资金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二)本意见中,奖励、补助、补贴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复的,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奖励年度内,同一设计师或机构根据我市相关政策获得的奖励、补助、补贴,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补助、补贴。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做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补助差额部分。

  (三)本意见中,本市服装设计师是指在我市服装企业就业或加入我市相关行业协会的服装设计师、在我市注册服装设计机构或服装企业的服装设计师,以及我市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在校服装设计专业老师和学生等;原创设计师服装品牌是指服装设计师原创设计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服装品牌;服装设计师个人工作室原则上指以服装设计师个人名字在我市注册运营的服装设计机构。

  (四)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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