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调整] 津国税流[2002]36号 2002-09-16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流[2006]8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月1目起有与津国税流[2006]81号内容不一致的,以津国税流[2006]81号为准。 为进一步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45号)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现就我市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以下简称“两卡”)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卡的初始发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登记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表一),并出具以下资料: (一)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认定表》一式五联,市局流转税处,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政(管)料、信息中心、征收管理部门及申请企业各一联。 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经审批同意盖章后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由市局流转税处向企业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表二),并加盖公章。 《通知书》一式五联,市局流转税处、市局信息中心,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服务单位及申请企业各一联。 申请企业凭市局流转税处开具盖章的《通知书》,到技术服务单位办理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签定技术维护协议及参加操作培训事宜。 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凭本级国税机关审批同意盖章的《认定表》、市局流转税处开具盖章的《通知书》及企业提供的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合格证书,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为企业初始发行两卡;在发行月月底之前,由征收管理部门完成报税子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的添加。技术服务单位负责企业专用设备和程序的安装、维护。 二、两卡的收缴 防伪税控企业凡发生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或IC卡、两卡损坏等情况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完成企业已开发票抄报税和未开发票退回(只限金税卡)后,收缴企业两卡,并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进行两卡“返还”和“出库”操作。已收缴的两卡,应连同审核无误盖章后的《收缴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收缴表》,见附表三),一并上缴市局流转税处。 《收缴表》一式四联,市局流转税处,主管国税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税政(管)科各一联。 市局流转税处暂定每周四全天回收已收缴的两卡。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两卡损坏的,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出具与企业共同签字盖章的企业专用设备损坏技术鉴定,作为《收缴表》的附列资料。损坏的两卡需由技术服务单位收回的,《收缴表》由主管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审核无误盖章后,技术服务单位方可收回损坏的两卡,并签字盖章。 三、两卡损坏后的更换 防伪机控企业发生两卡损坏后申请更换的,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变更审批表》(以下简称《变更表》,见附表四),并出具与服务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企业专用设备损坏技术鉴定、初始发行的《认定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批同意盖章后,由信息中心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为企业更换两卡,并完成《收缴表》中有关两卡更换的相关处理。 《变更表》一式六联,市局流转税处,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政(管)科、信息中心、征收管理部门,技术服务单位及申请企业各一联。 四、两卡丢失、被盗后的更换 防伪机控企业发生两卡丢失、被盗后,必须立即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丢失、被盗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五),并附列公安部门的报案登记(只限金税卡)。主管国税机关在完成企业已开发票抄报税和未开发票返回(只限金税卡)后,对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盖章后,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两卡丢失、被盗后申请更换的,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变更表》,并出具《防伪税按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丢失、被盗情况登记表》、公安部门的报案登记(只限金税卡)、初始发行的《认定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批同意盖章后,由信息中心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为企业更换两卡。 五、增加分开票机或IC卡 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增加分开票机或IC卡的,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变更表》,并出具初始发行的《认定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批同意盖章后。由信息中心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为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或IC卡。 六、更改企业税务登记证号或名称 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更改税务登记证号的,视同注销税务登记,依次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一条执行。 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更改企业名称的,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变更表》,并出具初始发行的《认定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批同意盖章并完成企业已开发票抄报税和未开发票退回后,由信息中心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为企业更改名称;由征收管理部门和税政(管)科,分别完成报税子系统和稽核系统中企业名称的变更。 七、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限次、限量或最大开票限额 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限次、限量或最大开票限额的,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变更表》,并出具初始发行的《认定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批同意盖章后,由信息中心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为企业更改专用发票领购限次、限量或最大开票限额. 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将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提高至一百万元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批同意盖章后,必须将《变更表》及上述附列资料上报市局流转税处,经市局流转税处审批同意盖章后,由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中心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为企业更改最大开票限额。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证登记表(略)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略) 3.收缴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情况登记表(略) 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变更审批表(略) 5.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丢失、被盗情况登记表(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