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事项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06-3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按15%优惠税率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应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明确列示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及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见附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本公告施行前,符合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2年第2号)办理备案的,对本公告施行前已备案年度无需补办备案手续。 三、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属于国家现有产业目录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纳税人,符合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但因未办理备案手续而未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四、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如仍符合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应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如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A0305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税收优惠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三、表单 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事项的公告 四、表单说明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企业对备案表填写内容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项优惠事项,或者备案同一优惠事项之下的不同优惠子项目,应当分别填写本表。“年度”按照企业提交备案的优惠事项所属纳税年度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的内容填写。 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名称填写。 五、备案方式:可以自月(季)度预缴期起开始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备案的,选择“月(季)度预缴期备案”。在年度终了后方能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备案的,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 对于可以选择月(季)度预缴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预缴税款时不得享受该优惠事项。但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事项,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 六、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企业可以享受优惠事项的起止时间。属于定期减免税情形,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相应起止期间。不属于定期减免税或者没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 七、主要政策依据:填写享受优惠事项主要税收政策文件,包括税收政策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 “主要政策依据”有多项的,应当填写与该优惠事项直接相关的政策依据,最多填写两项。 八、具备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相关资格的,填写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包括文件(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事项无需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 文件(证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非营利组织证书、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