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2015-10-29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5号公告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后一年,即7月1日至次年7月1日。”的内容调整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5号公告中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三、本公告第一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海市民政局 2015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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