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29
摘要:5号公告中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2015-10-29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精神,现将本市《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中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5号公告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后一年,即7月1日至次年7月1日。”的内容调整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5号公告中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三、本公告第一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海市民政局

2015年10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