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习与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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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以锻炼工作能力。
实习生:1.受训学员,一个受训练准备参加一种工作的人。2.某一专业(如师范)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
本篇讨论的实习生,主要系为某一专业(如师范)的高年级,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
二、会计处理
实习生的薪酬是否需要经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一)职工的定义
本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本准则所称的职工至少应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应当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二)职工薪酬的定义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瞻养人、己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在CPA业务探讨中请教了陈老师相关事项,对于职工的实务把握要点是什么?具体为:企业应根据是否具备对这些劳务人员的工作分配、业绩考核和报酬决定、奖惩、辞退等实质性的管理权力,这些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本企业正式职工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等因素,分析这些劳务人员在经济实质上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所定义的“职工”。但是即使这些人在会计意义上属于本企业的“职工”,其相关薪酬费用也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单独设置“劳务派遣人员费用”或类似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纳入工资总额统计,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我们进一步分析企业招的实习生情况,企业具有对这些实习生工作分配、报酬决定、辞退等实质性的管理权力,那么实习生应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所定义的“职工”范围,故而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但是具体核算的科目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单独设置科目进行核算,相关的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相关费用计提基数。
三、审计师视角
审计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中,是否招聘实习生、以及招聘的多少,更多是碍于人情关系、广告宣传、文化氛围等等因素的综合制约。并且实习生(排除实质为雇佣关系)的薪酬一般支出正常都将低于审计制定的重要性水平,并且是否经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对于利润表中的数据不产生过多影响,只是会影响应付职工薪酬的列表与披露。如果金额不重大,又或者低于明显微小错报水平,审计师可能会考虑接受企业不经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方式,或者核算方式的不正确,但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财务规范的建议与意见。
四、社保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综合,第二到第六章第一条,归纳为: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职工应享受社保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并且自主申报的义务。
这边需要注意一个问题,需要分清实习学生与试用员工的区别。(试用员工是需要缴纳的,而实习学生是不需要的。)
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试用期开始算起,直到劳动合同终止。
2、如果是学生,在未毕业拿到毕业证之前,到单位只能算实习,这期间仍是学生身份,是不用缴社保的。
依据人社建字〔2015〕101号:劳动法颁布后,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日常实践中,实习生的实习行为,签署的更多是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这个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围,故而不需缴纳社保。
五、相关法律分析
1、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周振华(2012)《浅析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总结:
1)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其他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双方地位平等。在雇佣关系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解释可知,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雇员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服从雇主的指挥,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2)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3)关系存续期间长短。由于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并不复杂,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在劳动方完成与用工方约定的劳务后,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因此,劳务关系的存续时间比较短;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要长于劳务关系。
4)受国家法律干预程度。劳务关系只涉及经济关系,劳务关系双方签订合同时,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进行。法律并没有苛求用工方必须履行为劳动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除了受《合同法》调整,同时,雇主还必须保证雇员的劳动安全,否则,在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实际上就把我们个人所得税中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之间的区别说清楚了。我们说,非独立个人劳务实际包括我们法律关系中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和雇佣合同法律关系,而独立个人劳务对应的应该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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