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5-25
摘要: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进行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5-25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升纳税服务质效,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的有关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进行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购人、税务代理人以及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者手机税税通进行实名认证,也可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认证。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及发票领购人的(应为金税三期系统中已记录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以及代理公司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临时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原身份证件。

  四、具体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系统或手机税税通进行实名认证的,填写相关信息后,网页自动跳转至银联界面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将信息返回实名办税系统,实名认证完毕。

  (二)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的,受理人员登陆“青岛国税实名办税系统”,对办税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及影像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同时验证纳税人联系方式是否正确。

  (三)如果纳税人已经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实名信息认证,可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者网上办税系统、手机税税通,将办税人员与纳税人进行关联,关联后视同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已经进行实名认证。

  五、实名办税实施步骤

  (一)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或信息确认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未经身份信息采集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并明确告知其需先进行身份信息采集,日后方可正常办理其他涉税业务。

  (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未进行身份信息采集的需先进行实名认证,通过后方可办理涉税业务。

  六、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并结合实际情况纳入诚信管理。

  (二)纳税人更换办税人员、办税人员联系方式变更或授权(代理)行为到期、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实名办税信息变更,确保办税人员信息准确,以免耽误正常办税。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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