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 2017-06-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2005年1月至2016年5月下发的《免税图册》(总第1册至第50册,以下简称《历史免税图册》),至2017年7月31日停止执行。 二、《历史免税图册》中,符合免税条件并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55号)的规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重新提交相关信息及资料。税务总局将对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及资料按规定进行核实,更新《免税图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06月14日 2016年6月30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公告,以下简称“43号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由于43号公告对免税车辆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进一步规范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税务总局决定将2005年1月至2016年5月下发的免税图册(总第1册至第50册,简称《历史免税图册》)至2017年7月31日停止执行。《历史免税图册》中的车辆,凡符合免税条件并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自《公告》下发之日起可按规定重新提交相关信息、照片及资料扫描件。税务总局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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