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申诉与投诉 第四十八条 在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含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申(投)诉: (一)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等方面有异议的; (二)医疗机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供货和配送有异议的; (三)对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公示、公告结果有异议的; (四)其他与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投)诉事项不明确的; (二)不符合申(投)诉范围的; (三)对同一申(投)诉事项已进行处理并回复,申(投)诉方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的; (四)申(投)诉材料未按规定加盖申(投)诉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 第五十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申(投)诉受理及具体经办事务处理工作。对已受理的申(投)诉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投)诉进行答复,对需进行分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分办。因各种原因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或无法处理的,应及时告知申(投)诉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申(投)诉时,应对申(投)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投)诉范围的,按顺序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涉及药品集团采购政策及分层规则未明晰、未提及的,转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涉及目录、分层属性、结算、监督管理的,转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属于产品信息或企业名称变更、废标、价格计算、网络平台、采购交易、合同履约等具体事务,政策明晰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汇总后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四)其他情形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申(投)诉材料具体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十三条 申(投)诉方应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按申(投)诉办理指南,将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一并提交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凡在药品集团采购工作中需要申(投)诉的事项,应当以单位名义实名递交。 第五十四条 处理申(投)诉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各方应提供全面、真实的申(投)诉证明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查药品交易政策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按法定职责调查处理药品集团采购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十八条 负责组织管理药品交易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私自决定药品集团采购重大事项的; (三)操纵、干预药品集团采购的; (四)泄露药品交易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违反药品集团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 (二)在药品集团采购各环节疏于管理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管理规定,挪用、占用药品结算专用款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交易数据信息的; (五)泄露药品交易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参与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规避药品集团采购线上交易、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药品,或者不在生产企业指定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重点监控范围药品除外)的; (三)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四)不按规定结算药品货款的; (五)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存在提供虚假举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一)、(二)、(三)、(四)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约谈,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对一个采购周期内,累计两次未在30天内完成药品货款支付的,医保经办机构在两年内不予预付周转金。 存在第(五)、(六)项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存在第(七)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均纳入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等相关考核办法。 第六十一条 参与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含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价格文件、成本资料、出厂(口岸)价格销售发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恶意压价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的或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五)签订采购合同后,存在非因不可抗力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在规定时间内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的; (六)供应的药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品种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 (七)药品未在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时间送达医疗机构的; (八)不实行药品线上交易的; (九)存在提供虚假举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一)、(二)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品规当期采购周期内的入市交易资格,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存在第(三)、第(四)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通报,督促其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品规当期采购周期内的入市交易资格,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存在第(五)至(八)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通报,督促其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一次违规取消该品规两年内在本市的入市交易资格,二次违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该生产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品规当期采购周期内的入市交易资格。 存在第(九)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品规当期采购周期内的入市交易资格,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存在第(十)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参与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配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交易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或其他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四)签订采购合同后,存在非因不可抗力不按规定响应订单、不按规定进行出库确认的、不配送或未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时间配送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五)供应的药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品种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 (六)存在提供虚假举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一)、(三)、(四)、(五)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通报,督促其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该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存在第(二)、(六)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该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存在第(七)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涉嫌恶意压价竞价的生产企业,由医保经办机构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该品种交易的每一批次品种进行抽检,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供货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分步骤、分批次组织推进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2:层次划分 3:经济技术标评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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