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2018-0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按照《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18]37号)公布的数据,现将2018年度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月扣除限额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额标准 2017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75133元,据此计算2018年度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月扣除限额2253.96元[75133÷12个月(以四舍五入计算)×12%×3倍]。 二、执行时间 本通告执行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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