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19]1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延续《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25
摘要:结合《浦东新区促进小微惬意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府规[2019]7号),我局修订完善了《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延续《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2019]14号             2019-6-25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新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继续做好新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工作,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15]73号),结合《浦东新区促进小微惬意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府规[2019]7号),我局修订完善了《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19年6月25日

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

  为继续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15]73号),促进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自贸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浦东新区促进小微惬意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府规[2019]7号)中“进一步落实浦东新区四高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修订完善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户管所属浦东新区的下列服务对象∶

  1.入驻经新区科经委备案登记的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内的小微企业,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2.注册在自贸区的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3.有融资需求,经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小微企业。

  4.入驻经新区民政局认定的社会组织基地的社会组织,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符合 上海“四大品牌”建设,以及《浦东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规定,共6大类23小类,具体包括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环保行业、文化服务业等。(详见附件)

  本办法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代理记账机构选聘

  通过政府采购选聘一定数量的代理记账机构作为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定点供应商,由服务对象在中标代理记账机构中自行选择,并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一年一签。

  三、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

  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服务对象接受代理记账提供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本办法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范围。

  四、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1.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自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签订月份起,最长累计不超过24个月。

  2.费用标准。按一般纳税人不高于800元/月/户、小规模纳税人不高于600元/月/户。

  实际费用结算按代理记账机构的实际中标价与文件规定费用孰低执行。

  3.支付方式。费用按季度结算,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至服务对象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表格下载

  服务对象从浦东财政网(http∶/www.pudong.gov.cn/czj/)下载“浦东新区小微企业申请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

  (二)材料准备

  服务对象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并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2.近三个月社保缴纳情况表或税务电子缴款凭证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说明(零申报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会计报表。4.贷款意向书(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供)。5.其他有关材料。

  (三)材料报送

  由中标代理记账机构将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汇总后报送浦东新区财政局。

  (四)审核

  浦东新区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可享受代理记账服务的服务对象名单。

  (五)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对经审核通过后的服务对象,须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六)代理记账费用结算

  代理记账机构按季度向浦东新区财政局提出费用结算申请,并于当年度首次结算申请时提供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原件),浦东新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拨付。

  六、管理和监督

  1.服务对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代理记账服务。

  2.服务对象发生注销、迁移至外区、非持续经营等情形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终止代理记账服务。

  3.对骗取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浦东新区财政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要求代理记账机构返还已拨付的代理记账费用,取消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服务资格,对服务对象和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情况作记录。

  4.代理记账机构定期向浦东新区财政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服务对象的会计报表。

  5.严格按照《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考核办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考核,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2.本实施办法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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