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 宁税发[2019]1号 2019-1-15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处室、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南京市税务局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主动对接企业需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精准发力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走民企送政策送服务”活动中收集的诉求,坚持问题导向,更好地呼应民营企业关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税收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落实,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提高出口退税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印花税核定标准调整等政策,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民营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责任单位:各税种管理处) (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大力推广“税惠通”系统,动态编写和发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点税收政策措施,通过手机短信、送政策上门等形式开展针对性的宣传辅导,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纳税服务中心、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税种管理处) (三)简化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方式。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取消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对民营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得以未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各税种管理处) (四)提升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对缺乏明文规定或者政策意见不一致或者政策规定有多种理解的,及时向上级请示。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及时加强调研,本着政策制定本意,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提出处理意见或过渡性措施。重大问题应及时反馈或请示,不断提高税收政策执行的标准和口径的确定性。(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各税种管理处) (五)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配合国家社保费政策调整,有序开展社保费征收划转工作,对民营企业等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不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确保缴费方式稳定。(责任单位: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 二、改进税收执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六)统筹检查任务管理。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在同一年度内,除总局省局下达的案源,以及涉及举报、协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责任处室:税收风险管理局、稽查局) (七)优化稽查税款入库。对违法事实清楚且企业认可的违法问题,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企业可以通过预缴税款的方式,减少税款滞纳金损失。(责任处室:稽查局) (八)妥善处理历史问题。从历史的角度正确看待民营企业曾经发生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的眼光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防止不利追溯。(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稽查局) (九)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对新设立企业在二年内首次接受行政处罚,或者未经营状态下的未申报、未抄税等特殊情形,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但经检查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只要没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故意行为,并且主动补缴税款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稽查局) (十)慎用行政强制等措施。对依法达成执行协议并按期履行的企业,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可不加处罚款。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用查封、冻结以及收缴、停供发票等措施,尽量降低执法影响。(责任处室:稽查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一)充分保障法律救济权利。对民营企业依法提出的听证、复议等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无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依法予以纠正。(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稽查局) (十二)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试点。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改进税务监管。试点单位应及时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第一季度内出台试点实施意见。对其成熟有效做法,及时在全市推广,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江宁经开区局) (十三)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民营企业等各类纳税人。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以最严厉的手段打击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稽查局) 三、开展精准帮扶,解决民营企业实际困难 (十四)延期分期缴纳税款。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或者制定分期清欠计划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五)依法办理纳税担保。民营企业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的,对其增值税留抵税金小于异常凭证所涉及的税额部分,可以由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纳税担保;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按规定需要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担保的,经企业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以暂不处理。(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十六)优化汇(清)算退税流程。在汇(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主动核实企业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多缴税金;发现多缴税款的,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并在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时当场办结。(责任单位: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加强税务与司法协作,对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经法院裁定后可以解除非正常户认定。对民营企业的欠缴税款,经依法清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法院破产裁定书予以核销。(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八)完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引导民营企业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积极争创A级纳税人,增强其融资申请、招投标等方面的能力。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稽查局) 四、优化纳税服务,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十九)落实便民办税措施。严格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等制度,进一步精简压缩办税资料,拓宽一次办结、当场办结事项范围,简化优化办税程序,压缩办税时间,积极推进电子办税和多元化缴退库。(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 (二十)努力化解“退出难”。严格落实简易注销规定,积极探索“承诺制”容缺办理。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 (二十一)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利用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好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走出去”企业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国际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 (二十二)畅通民营企业沟通举报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民营企业走访活动,及时收集和回应企业关切,帮助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广开渠道受理企业诉求和举报,加大对违法行政线索的查处力度,坚决严惩任性执法、选择执法等行为和“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税企携手共同打造公平规范的税收软环境。(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督察内审处、纪检组)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严格履行社会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把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税务稽查、风险应对和日常管理之中,把推进政策落实服务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加强政策的统一管理,明确口径细化程序,完善征管信息系统的配套措施,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要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点面结合提升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着重帮助企业全面了解政策内容和办理流程,指导企业加强管理和规范核算,提醒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会的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迅速行动起来,每季度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深入研究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举措。各单位落实中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以及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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