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8]118号 2008-06-16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要求,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现将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协议的签定 委托代征协议是规范税款代征委托方与受托方行为的法律文书,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是做好税款代征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务必在7月30日前,以同一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单位,对等签定委托代征协议。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的,7月25日前向省局写出专题报告。 二、功能模块的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开发了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模块的启用由系统参数“2202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预缴税款(Y/N)”、“22025-代开发票时是否对代征税款进行强制监控(Y/N)”、“36049-国地税是否签署了代征协议(Y/N)”和三个系统参数控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已经将上述三个参数设为私有参数,各地国地税签署代征协议后,在票证领用和操作培训到位的基础上,适时将上述三个系统参数设置为“Y”,启用代开功能。 三、征收票据的使用和结报 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使用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票据,由国家税务局向签订代征协议的地方税务局领取,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将系统参数“36050-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使用的税票种类”设置为使用地税票。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于每月例征期结束后3日内,连同征收票据一起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结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主管国家税务局票据领用、票款结报缴销等工作提供便利。具体结报程序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代征协议中予以明确。 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 四、代征税款的入库和退税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将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就地缴入国库。主管国家税务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为地方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加强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降低征纳成本,是国地税协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抓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委托代征工作,尽快建立委托代征的协调和联系工作机制,各自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牵头承办各项协作事务,责任到人,本着“依法协作,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减少漏征漏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于7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 附件: 1.国税办发[200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 2.综合征管软件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操作说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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