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在国家会计学院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时确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02]13号 2002-08-23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落实朱镕基总理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关于“所有的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都必须到国家会计学院来培训”的指示精神,全面提高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2002年1月,财政部、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通知》(财人[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2年起,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分期分批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员轮训一遍,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1个月。为了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的《通知》要求,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参加岗位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承认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本年度不再要求其参加本地区、本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及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开展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时,对在国家会计学院参加中央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并持有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国家会计学院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用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可作为当年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 二、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后备人员根据《通知》精神,在国家会计学院参加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应商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后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三、国家会计学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档案记录,以便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查询和确认。 四、有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发挥国家会汁学院现有的教学培训资源,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财政部 2002年0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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