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部分粮食油料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87]104号 1987-04-01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北方玉米、南方稻谷和花生仁(油)、棉籽(油)的合同定购价(即比例收购价)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粮油,按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库存数量和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金额。其中属于国家周转库存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 二、北方玉米、南方稻谷和花生仁(油)、棉籽(油)的合同定购价调高后,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新增加的统购加价款,由用粮、油地区或单位负担。加价款的具体拨补及结算办法,按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商业部《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办理。 三、农村返销粮油的价格,凡已实行购销同价的,按调整后的合同定购价格供应;凡按统购价格供应的,按调整后的统购价格供应。城镇按统销价格供应的粮油,其统销价不变。 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对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用粮油和糖奖粮,凡已调整统购价的应按调整后的统购价作为基价计算拨补差价款。以工代赈用粮的差价款和统购价款,仍按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八六年度粮食收购和专项用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四、北方玉米、南方稻谷和花生仁(油)、棉籽(油)的省间调拨价和出口拨交价格,按调整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外贸进口玉米大米、花生仁(油)、棉籽(油)的拨交价格,也按调高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 财政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1987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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