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增值税办法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4]127号 2004-11-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7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其他附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退税方式的改变,不是税收政策的改变,是将退税环节前移,把征退两条线变为征与免抵退税合一的方法。其中,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进项部分的增值税额,是在免抵过程中抵去了内销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从而减少了城建税及附加。因此,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征收城建税及其他附加,并对2002年1月1日以后未征收部分补征入库。对在2004年12月31日前征缴入库的,可不课征滞纳金。 二、计算方法和缴纳时间。生产企业可按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乘以城建税及其他附加的税(费)率,计算城建税及其他附加,并于次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为确保2004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在年底前组织入库。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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